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耿某某,女,汉族,1972年6月3日出生,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赵宏毅,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李二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骆某,男,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鄂秀英
代理
审判员 冶晓玲
代理
审判员 卓玛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申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