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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1688号

原告耿某某诉被告骆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耿某某,骆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耿某某,女,汉族,1972年6月3日出生,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赵宏毅,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李二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骆某,男,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鄂秀英

代理

审判员  冶晓玲

代理

审判员  卓玛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申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