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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执字第527-1号

刘永美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永美,辛富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527-1号

申请执行人:刘永美,1971年12月23日。

被执行人:辛富强,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眉村镇北眉一村。37070419871223101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13)莱阳民一初字第66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辛富强偿付赔偿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辛富强银行帐户存款1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年××月××日

书记员  杨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