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王翠娥,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陈南,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王翠娥与被执行人陈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南清偿借款人民币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王翠娥;向申请执行人王翠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及执行费6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南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茂南法执字第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饶茂刚
审判员 黄乐诗
审判员 陈统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