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1536号
原告:李文祥,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工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黄备军,男,汉族,1965年1月10日,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吴世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庆市怀宁县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爱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祥与被告黄备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安庆市怀宁县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祥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增加诉讼主体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李文祥负担。
审判员 査玉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孔丽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