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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1536号

李文祥与黄备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文祥,黄备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安庆市怀宁县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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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1536号

原告:李文祥,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工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黄备军,男,汉族,1965年1月10日,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吴世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庆市怀宁县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爱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祥与被告黄备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安庆市怀宁县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祥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增加诉讼主体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李文祥负担。

审判员  査玉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孔丽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