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忠法民初字第00799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伯某某,女,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桂 攀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