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忠法民初字第00799号

李某某与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忠法民初字第00799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伯某某,女,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桂 攀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