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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524号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敬亮、曹跃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敬亮,曹跃芝,秦术敏,李秀华,王寿之,孙日芹,高密市孚东铸造有限公司,高密市国鑫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薛敬亮。被执行人曹跃芝。被执行人秦术敏。被执行人李秀华。被执行人王寿之。被执行人孙日芹。被执行人高密市孚东铸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国鑫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薛敬亮、曹跃芝、秦术敏、李秀华、王寿之、孙日芹、高密市孚东铸造有限公司、高密市国鑫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商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薛敬亮名下位于高密市呼家庄驻地(房权证号:潍高房权证呼家庄驻地字第x**号)房屋xxx套、查封薛敬亮名下位于高密市呼家庄驻地(房权证号:潍高房权证呼家庄驻地字第x**号)房屋xxx套。查封秦术敏名下位于高密市朝阳街道(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朝阳字第x**号)房屋xxx套。被执行人薛敬亮、秦术敏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薛敬亮、秦术敏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薛敬亮、秦术敏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进军

审判员  赵新刚

审判员  孙建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