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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环商初字第918-1号

原告崔传杰诉被告张玉成买卖合同纠纷补正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原告崔传杰诉被告张玉成买卖合同纠纷补正裁定书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威环商初字第918-1号 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对原告崔传杰诉被告张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更正,现

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三页正数第二行中“案件受理费1179元,由原告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179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肖窈窈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岩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