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威环商初字第918-1号 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对原告崔传杰诉被告张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更正,现
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三页正数第二行中“案件受理费1179元,由原告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179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肖窈窈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岩非 微信公众号“”
原告崔传杰诉被告张玉成买卖合同纠纷补正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威环商初字第918-1号 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对原告崔传杰诉被告张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更正,现
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三页正数第二行中“案件受理费1179元,由原告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179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肖窈窈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岩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