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03108号原告许飞,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被告徐涛,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飞与被告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飞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许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百六十三元,由原告许飞负担四百八十一元(已交纳),退还原告许飞四百八十二元。
代理
审判员 陈素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学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