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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初字第00188号

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雪华、邢秀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雪华,邢秀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201室。法定代表人刘培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海娅。被告朱雪华。被告邢秀珍。

原告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雪华、邢秀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二广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