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201室。法定代表人刘培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海娅。被告朱雪华。被告邢秀珍。
原告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雪华、邢秀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二广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