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391号原告黄某某,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罗某,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被告彭某某,男,成年。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罗某、彭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原告黄某某在起诉时申请缓缴受理费获得批准,由原告黄某某在领取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审判员 陈富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