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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0935号

刘启怀与刘大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启怀,刘大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935号原告刘启怀,男,194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高平,垫江县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大宽,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启怀诉被告刘大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启怀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启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启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启怀负担。

审判员  胡中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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