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935号原告刘启怀,男,194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高平,垫江县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大宽,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启怀诉被告刘大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启怀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启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启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启怀负担。
审判员 胡中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