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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62号

施传兵与林孝斌、程榕钦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传兵,林孝斌,程榕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62号原告施传兵,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告林孝斌,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程榕钦,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2015)台民初字第86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告价值100万元的相关财产,原告并提供了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及提供的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登记在林孝斌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单元房屋的房屋所有权(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冻结期限从2015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18日止。

二、冻结登记在林孝斌名下的闽A*****号机动车的所有权,冻结期限从2015年3月19日至2017年3月18日止。

三、冻结登记在林孝斌名下的闽A*****号机动车的所有权,冻结期限从2015年3月19日至2017年3月18日止。

四、冻结登记在程榕钦名下的闽A*****号机动车的所有权,冻结期限从2015年3月19日至2017年3月18日止。

五、冻结登记在程榕钦名下的闽A*****号机动车的所有权,冻结期限从2015年3月19日至2017年3月18日止。

六、冻结登记在施传兵名下坐落于福清市*号店的房屋所有权(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冻结期限至2018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庄章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