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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执字第00075号

执行人与王国杰、李甲红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执行人,王国杰,李甲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075号申请人执行人:王红彬,男,1978年6月10日生,藁城区丘头镇周家庄村。

被执行人:王国杰,男,1985年2月15日生,藁城区丘头镇周家庄村。

被执行人:李甲红,男,1974年1月9日生,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村。本院在执行王红彬诉王国杰、李甲红劳务纠纷(2013)藁民初字第0131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红彬与被执行人王国杰、李甲红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3)藁民初字第01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永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