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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执字第97号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路下信用社与杨小明、陆得常、魏绍春、魏盛权、吴晓萍债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路下信用社,杨小明,陆得常,魏绍春,魏盛权,吴晓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路下信用社,住所地屏南县路下乡路下村新兴东路09号。负责人韩传居,主任。被执行人杨小明,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被执行人陆得常,女,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建瓯市人,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魏绍春,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魏盛权,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吴晓萍,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申请执行人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路下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杨小明、陆得常、魏绍春、魏盛权、吴晓萍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屏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28421.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小明、陆得常、魏绍春、魏盛权、吴晓萍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魏盛权的工资收入已在本院执行另一案件中提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屏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平

审 判 员  徐邦长

代理

审判员  韩 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施孝康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