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316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44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8606-X。法定代理人李小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忠瑜,该公司职工。被告唐继旭,男,195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唐小莉,女,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杨安娜,女,199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继旭、唐小莉、杨安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程小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雨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