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19日被羁押,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叶辉,广东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公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察员关燕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及其辩护人叶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至今,被告人尹某在鹤山市沙坪街道办镇南管区牛路村83号出租屋内长期通过现场投注的方式收受农某、王某、黄某、谢伯龙(均另案处理)等人参与的非法“六合彩”赌博的投注金额,从中获利。2014年8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尹某抓获归案,并当场在其出租屋内缴获63张当日的投注收据,另缴获赌资人民币1252元、六合彩资料、记录单一批。被告人尹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被告人经过及破案报告、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农某、王某、黄某等12人的证言、扣押物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属初犯,其犯罪没有其他恶劣情节,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且积极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被告人尹某缓刑。故除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外,还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尹某的辩护人称被告人是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并愿意缴纳罚金,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的意见,理据充分,可予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二、被告人尹某作案时使用的手机一台、缴获的赌资人民币125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赌资人民币1252元,暂存于鹤山市公安局,由该局直接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兆雄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嘉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