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163号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富信。被告张伟。本院受理的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李晟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李海燕、王春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李 晟
审判员 王 春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