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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0163号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163号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富信。被告张伟。本院受理的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李晟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李海燕、王春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李 晟

审判员 王 春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