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08号
原告:何某,无业。
被告:徐某,工人。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桂诗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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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08号
原告:何某,无业。
被告:徐某,工人。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桂诗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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