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1789号原告王永智,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美琪居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连城三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9225884-8。法定代表人代治江。委托代理人代治琦,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智与被告重庆美琪居门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智于自愿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永智负担。
审判员 张元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锡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