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陆民初字第52号 原告陈文,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北流市。 被告刘晨辉,男,成年,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原告陈文诉被告刘晨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何玉森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庞裕贵、黄文胜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万春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陈文及被告刘晨辉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可按撤诉处理。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792元(原告已预交2896元),依法减半收取2896元,由原告陈文负担。
审 判 长 何玉森
人民陪审员 庞裕贵
人民陪审员 黄文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记员万春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