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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92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与何碧英、李后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何碧英,李后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负责人陈宗宜,行长。被执行人何碧英,女。被执行人李后波,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与被执行人何碧英、李后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周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何碧英拥有周宁县房产,因该房产的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期限,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周宁县人民法院(2014)周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审 判 长  兰祖云

审 判 员  周荣鑫

代理

审判员  刘少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怀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