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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017号

武君华与铜陵东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君华,铜陵东晖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0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君华,女,1970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委托代理人:倪文英,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冬生,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东晖房地产有限公司,(华源职业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证:55019290-8。

法定代表人:薛君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斌,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君华与被上诉人铜陵东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武君华因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君华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君华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君华撤回上诉,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上诉人武君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毅

审判员 迟友林

审判员 方 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