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04号原告王思文,男,德化县人。被告徐逢德,男,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思文与被告徐逢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思文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思文以“被告徐逢德已赔偿毛竹、杉木被损毁的经济损失7966.44元、误工费200元计8166.44元,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思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延胜
人民陪审员 黄夏莲
人民陪审员 梁碧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