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李永太,男,汉族,江西泰和县人,住江西省泰和县。
被告:李期蔬(小名李正孙),男,汉族,江西泰和县人,住江西省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太与被告李期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李永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彭小芃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尹美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