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0390号原告马国凯。委托代理人张欧。被告黄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铭军。委托代理人袁佳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凯诉被告黄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国凯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国凯撤回对被告黄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国凯承担。
审判员 朱峰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强男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