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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杜商初字第76号

王柳春与周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柳春,周建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杜商初字第76号

原告:王柳春。

被告:周建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柳春诉被告周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柳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柳春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程林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孟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