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杜商初字第76号
原告:王柳春。
被告:周建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柳春诉被告周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柳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柳春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程林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孟琦 来自
王柳春与周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杜商初字第76号
原告:王柳春。
被告:周建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柳春诉被告周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柳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柳春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程林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孟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