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宋民初字第0138号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宋民初字第0138号原告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信永,丰县梁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 判 员 徐吉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政

书 记 员 邵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