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宋民初字第0138号原告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信永,丰县梁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 判 员 徐吉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政
书 记 员 邵明源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宋民初字第0138号原告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信永,丰县梁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 判 员 徐吉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政
书 记 员 邵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