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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民初字第00341号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李代锦,刘洪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何磊,刘洪久,李代锦,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0341号

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傅余,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磊,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被告:刘洪久,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该区。

被告:李代锦,男,1995年5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县人,住该县。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住所地:黔江区城西办事处新华大道西段弘扬大厦底楼。本院在审理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何磊、刘洪久、李代锦、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主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3月12日以被告以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冉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冉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