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597号
原告:万广金,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原告:万强,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告:杨选岭,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张广帅,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曾庆松,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宗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广金、万强诉被告杨选岭、张广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万广金、万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选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广金、万强撤回对被告杨选岭的起诉。
审 判 员 孙春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