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法执字第1637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山田研磨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华。被执行人江苏力博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生。保定市山田研磨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力博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淮法商初字第0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江苏力博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保定市山田研磨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3234.5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853元,由江苏力博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江苏力博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保定市山田研磨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法商初字第05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宗殿荣
审判员 王亚琳
审判员 陈爱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