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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安商初字第0009号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桂茂与张桂茂、张凤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桂茂,张凤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安商初字第0009号

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卞宇、许荣军,该行职员。

被告:张桂茂,汉族。

被告:张凤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桂茂、张凤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桂茂、张凤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大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桑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