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安商初字第0009号
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卞宇、许荣军,该行职员。
被告:张桂茂,汉族。
被告:张凤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桂茂、张凤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桂茂、张凤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大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桑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