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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执字第88-1号

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市旭岚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绵阳市旭岚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华裕路居委会三社。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绵阳市旭岚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仙海。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9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绵阳市旭岚特种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63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福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茂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