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华裕路居委会三社。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绵阳市旭岚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仙海。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9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绵阳市旭岚特种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63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福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茂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