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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1582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582号原告李某某,女,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齐村乡。被告杨某,男,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齐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福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豆海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