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582号原告李某某,女,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齐村乡。被告杨某,男,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齐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福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豆海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