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15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解放南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谈毅,该公司董事长。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益新,男。以上两再审申请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吴远代,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敏会,又名陈会。
委托代理人:欧阳屹立,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
被告:王清文,男。再审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李益新因与被申请人陈敏会及一审被告王清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娄中民三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李益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指令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文党蘋
审 判 员 孙 平
代理
审判员 米 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周扬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