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许国栋,行长。被执行人刘秀容,女,汉族,1981年6月3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泉斌,男,汉族,1981年3月5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铃峰,男,汉族,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秀容、林泉斌、陈铃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18844.59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2274.90元。2015年3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土地等部门均无存款,无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后表示该案延期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1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蔡庆华执行员 黄仲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