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调确字第00003号
申请人:何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申请人:何某乙,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何某甲与何某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郑欢峰审查此案。审理查明,申请人何某甲与何某乙系兄弟,二人的母亲名叫桂某某,两申请人为母亲的赡养问题发生纠纷。申请人何某甲与何某乙赡养母亲纠纷,于2015年3月16日经芜湖市三山区三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1、申请人何某甲、何某乙二人轮流承担赡养桂某某的义务。具体赡养方式为:何某甲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负责赡养桂某某;何某乙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负责赡养桂某某。以此类推,直至桂某某去世为止。2、赡养桂某某期间,申请人双方各负其责,该期间桂某某的生活均由负责赡养方负责,其他人不得干预。如果桂某某生病,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申请人双方共同承担,其他医疗费由赡养方承担。赡养方负责缴纳桂某某当年的医保费用。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郑欢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