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诉保字第00014号
申请人:浦志刚,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
委托代理人:章华国,东至县昭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浦刚,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系申请人的哥哥。
被
申请人:周敬兵,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怀远县。
被
申请人:安徽志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申请人浦志刚与被申请人周敬兵、安徽志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皖C21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活期存款(开户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东至支行,金额40000元)予以担保,担保人浦刚自愿将其所有的皖RPG8**号小型轿车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浦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敬兵、安徽志伟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皖C21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
二、查封浦刚所有的皖RPG8**号小型轿车;
三、冻结浦志刚所有的账户存款4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 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娟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