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梁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成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成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作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兴鹏 来源:百度搜索“”
成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梁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成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成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作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兴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