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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梁民初字第00134号

成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成某,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梁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成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成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作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兴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