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字第698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松执字第6982号申请执行人陆树旺,男,1968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赵婉芬,女,195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陆树旺与被告赵婉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3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赵婉芬未自动履行,原告陆树旺遂依据该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赵婉芬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及自2013年8月9日起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并承担诉讼费4,900元。被执行人赵婉芬另需承担本案执行费8,4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在本市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证券、银行存款及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根据线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婉芬名下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南路XXX弄XXX号房屋一套,但因其他法院查封在先,且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某,故本院无法处分。本院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婉芬名下沪GLXXXX小型汽车一辆,因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故亦无法处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婉芬名下上海农商银行莘庄分理处的账户1个(暂为养老金账户)。此外,本院未查得其他可供执行的相应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被执行人查得的财产尚无法处分,又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3579号民事判决到期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其他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等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管忠辉代理执行员胡光磊代理执行员路仁忠
二○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雅娟
审判长 黄文昭
审判员 管忠辉
审判员 胡光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