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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527号

林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527号原告林某某,女,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张某某,男,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台湾人,住台湾地区桃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黄仲渊

审 判 员  刘巧诗

人民陪审员  吴林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