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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潢民初字第00317号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潢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唐某某,女,1990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伞陂镇。被告李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琪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