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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1326号

廖邦富与王开祥,彭元举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廖邦富,彭元举,重庆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开祥,重庆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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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1326号

原告:廖邦富,男,生于1974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代理人:李芹菲、刘炳岑,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元举,男,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重庆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育才路619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伦,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王开祥,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重庆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南门街。

法定代表人:魏永福,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廖邦富与被告彭元举、重庆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开祥、重庆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廖邦富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邦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邦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廖邦富负担。

审判员  冉景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