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1326号
原告:廖邦富,男,生于1974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代理人:李芹菲、刘炳岑,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元举,男,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重庆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育才路619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伦,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王开祥,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重庆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南门街。
法定代表人:魏永福,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廖邦富与被告彭元举、重庆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开祥、重庆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廖邦富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邦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邦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廖邦富负担。
审判员 冉景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