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杨凤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凤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邵克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亮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