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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初字第0444号

薛晓梅与丁乃萍、董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薛晓梅,丁乃萍,董志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444号原告薛晓梅。被告丁乃萍。被告董志远。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晓梅与被告丁乃萍、董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晓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薛晓梅负担。

审判员  孙环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 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