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郑一云,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志林,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玉珠,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郑一云与被告陈志林、陈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郑一云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一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一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 永 权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琼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