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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562号

郑一云与陈志林、陈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一云,陈志林,陈玉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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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郑一云,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志林,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玉珠,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郑一云与被告陈志林、陈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郑一云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一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一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 永 权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琼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