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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0230号

陈余与方展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余,方展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230号

原告:陈余,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被告:方展发,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余诉被告方展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余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余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

代理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伍和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