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230号
原告:陈余,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被告:方展发,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余诉被告方展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余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余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
代理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伍和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