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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瓯执行字第1179号

申请人陈礼鋆与被执行人林爱金民间借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礼鋆,林爱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瓯执行字第1179号申请执行人陈礼鋆,男,1966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林爱金,女,1952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礼鋆与被执行人林爱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爱金经本院查询车辆、林权、房产、银行账户,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瓯执行字第117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铿

代理

审判员  周俊杰

代理

审判员  孙邱翔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慧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