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矿行初字第1号原告孟旭辉男,195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阳泉市涂料厂退休工人。被告阳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法人代表王伟锁,阳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慧,男,阳泉市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宝峰,男,阳泉市房屋产权籍登记中心办公室主任。第三人孟旭郁,男,1953年1月2日出生,汉族,阳泉市城区环卫处工人。原告孟旭辉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阳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第三人孟旭郁于2008年5月购买的阳泉市矿区平坦街1区1号楼2号房屋予以撤销房屋登记,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旭辉所诉宣告第三人孟旭郁于2008年5月购买的阳泉市矿区平坦街1区1号楼2号房屋无效,属民事法律行为,由于民事诉讼一直无果,致使行政诉讼无法进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旭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旭辉撤回起诉。
审判长 乔泉生
审判员 闫小玲
审判员 任新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