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二初字第53号原告迟玉明,男,1952年12月2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集安市。被告臧义民,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迟玉明诉被告臧义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原告以没有证据为由,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迟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丛培研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姜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