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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二初字第53号

迟玉明与臧义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迟玉明,臧义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二初字第53号原告迟玉明,男,1952年12月2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集安市。被告臧义民,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迟玉明诉被告臧义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原告以没有证据为由,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迟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丛培研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姜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