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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民初字第4333号

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株洲三信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株洲三信电器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4333号原告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榔梨产业基地星湖路29号。法定代表人侯必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靖,女,1982年9月5日出生,壮族。委托代理人胡进,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株洲三信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73号附一号。法定代表人杨新连。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三信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53元,减半收取为1477元,由原告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瑾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华隆 来源: